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
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
但是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也称搭顺风车、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因此法院酌定,在行驶过程中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
“好意同乘”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无偿乘坐的行为。于是,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根据民法典规定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


